吳慧華    |   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

在世界各地,紋身的意義以及人們對它的觀感一直在改變。例如最早在北美洲的原住民,認為紋身具備戰勝及保護靈魂的意義,到了18世紀中期,女性原住民會視紋身具有類似針灸的效用,用以紓緩牙痛和關節炎。而早期美國的水手及軍人亦多在身上刻上祝福的字句,希望可以保佑自己從戰場或海上平安歸來,到了19世紀維多利亞時期的美國,紋身成為流行的象徵,二戰後的美國,基於囚禁在集中營的人會被迫紋上編號,導致西方社會曾有一段時間對紋身產生反感。[1]

── 2011年「80傳說」研討會

吳慧華    |    生命及倫理研究中心 研究員

摘要

過去,不同的哲賢對公義都有不同的闡釋。至於今天,我們要對公義下一個定義,又或是怎樣行才算公義,相信也同樣會牽起連場爭論。
 
舊約中的公義,從來都不是哲學問題,而是要採取行動,大多數是行出神所頒佈的律法。當中沒有高深的思辨過程,而是當人面對生活上的不同情況,如何行才算合宜。遵守律法非常重要,因為律法是神人立約後,神對以色列人的要求。立約的神是不單自己行公義,祂同樣希望祂的子民行公義。以色列人藉著遵守律法行公義,因為律法本身幫助以色列人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待他人。無可否認,我們翻看舊約律例,應該會認為它們有些是難以理解及不合時宜的。不過,若然我們從一個父權社會、男尊女卑、有奴隸制度的文化背景來理解舊約律法,便會明白,與當時同期的律例比較,舊約律法已經相當公平,也較為合乎人性。
 
舊約強調遵行律法的重要性,因為遵守律法便是行公義,但單單遵守律法,並不能滿足神的要求。行公義不能與愛分開,欠缺後者只會讓人落入律法主義,無法實踐律法的真正精神。神是公義的,所以祂希望祂的子民行公義;同樣,神是有恩典有憐憫的神,祂也希望祂的子民以慈愛待人。